发改委解读《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六大亮点(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通过创新集体土地补偿方式,让贫困群众有机会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改革的受益对象是谁?怎么受益?收益怎么分配?如何调动各方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日前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方案》主要内容和六大亮点。
亮点之四:群众自愿,充分保障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群众是改革试点的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权益,是调动群众参与试点改革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前提。《方案》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在选择权方面,《方案》未对土地补偿方式作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既可以选择集体股权分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现行的补偿方式。此外,在入股比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既可以选择土地补偿费全额入股,也可以选择部分入股。在知情权方面,《方案》明确规定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项目运行管理的知情权等股东基本权利,要求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纳入村务公开范畴,接受成员监督等。